原文
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,胡状、丞[上“喜”下“心”]敢谳之。劾曰:临菑狱史阑令女子南冠缴冠,佯病卧车中,袭大夫虞传,以阑出关。今阑曰:南,齐国族田氏,徙处长安,阑送行,娶为妻,与偕归临菑,未出关得,它如劾。南言如劾及阑。诘阑:阑非当得娶南为妻也,而娶以为妻,与偕归临菑,是阑来诱及奸,南亡之诸侯,阑匿之也,何解?阑曰:来送南而娶为妻,非来诱也。吏以为奸及匿南,罪,无解。诘阑: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,令它国无得娶它国人也。阑虽不故来,而实诱汉民之齐国,即从诸侯来诱也,何解?阑曰:罪,无解。问,如辞。鞫:阑送南,娶以为妻,与偕归临菑,未出关,得,审。疑阑罪,系,它县论,敢谳之。人婢清助赵邯郸城,已即亡,从兄赵地,以亡之诸侯论。今阑来送徙者,即诱南。吏议:阑与清同类,当以从诸侯来诱论。或曰: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。十年八月庚申朔癸亥,大仆不害行廷尉事,清胡啬夫谳狱史阑,谳固有审,廷以闻,阑当黥为城旦,它如律令。
译文
(汉高祖)十年(公元前197年)七月三日,胡县县令状、县丞[上“喜”下“心”]敬请审议。兹举劾:“临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头戴缴冠,伪装病人睡在车中,盗用大夫虞的通行证件,企图蒙混出关。”
今阑说:“南是齐国田氏家族的人,依法迁往长安居住,我负责遣送。其间,娶她为妻,然后携带她返回临淄,还未出关就被抓获。”其他情节与劾状说的相同。南的陈述和劾状与阑的供词相同。
诘问阑:“你不应当娶南为妻。娶为妻后又携她返回临淄,你犯了引诱和奸诈罪。南逃回诸侯国后,你将其隐藏起来,是不是这样?”阑回答道: “我是遣送她的过程中而娶她为妻的,不是有意引诱她。审判官认为我是以奸诈行为隐匿南,这是犯罪,我不辩解。”又质问阑:“法律所以要规定禁止从诸侯国来的引诱者,就是禁止一国的人不许娶另一国妇女为妻。你虽然不是故意来引诱,但实质上是引诱汉民到齐国。这就是从诸侯国来引诱。你怎么解释?”阑答道:“我有罪,没什么可说的”。
问:回答与上述供词相同。
审定:阑负责遣送女子南去长安,其问娶南为妻。非法携带南返回临淄。倘未出关即被查获。经审讯属实。应当判定阑何种罪?该犯已拘押。其他有关问题,县廷已作处理,呈请审议。兹有一案例抄录如下,可参考。有一奴婢清帮助其兄逃到赵国邯郸,之后清也逃跑了,跟她兄长到了赵国。该案是以逃亡诸侯国定的罪。现今是阑来遣送迁徙者南,其间就引诱她。本案审讯官认为:阑和清所犯罪的性质相同。应当以从诸侯国来引诱妇女罪论处。或者按以奸猾诈伪方法隐匿黥舂罪论处。
十年八月四日,太仆公上不害行廷尉事审定:胡县啬夫呈报的狱史阑一案,请求审议原来的断处,本廷已知悉。兹决定判处阑黥城旦刑。其他问题按有关法律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