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文
胡丞[上“喜”下“心”]敢谳之,十二月壬申大夫[上“艹”下“所”]诣女子符,告亡。符曰:诚亡,诈自以为未有名数,以令自占书名数,为大夫明隶,明嫁符隐官解妻,弗告亡,它如 。解曰:符有名数明所,解以为无恢人也,娶以为妻,不知前亡,乃疑为明隶,它如符。诘解:符虽有名数明所,而实亡人也。律:娶亡人为妻,黥为城旦,弗知,非有减也。解虽弗知,当以娶亡人为妻论。何解?解曰:罪,无解。明言如符、解。问解故黥劓,它如辞。鞫:符亡,诈白占书名数,解娶为妻,不知其亡,审。疑解罪,系,它县论,敢谳之。吏议:符有数明所,明嫁为解妻,解不知其亡,不当论。或曰:符虽已诈书名数,实亡人也。解虽不知其情,当以娶亡人为妻论,斩左止为城旦。廷报曰:取娶亡人为妻论之,律白,不当谳。
译文
胡县县丞[上“喜”下“心”]呈请审议断决。十二月壬申日,大夫[上“艹”下“所”]送来一符的女子,告她逃亡。女子符说:“我是逃跑,并谎称自己户籍,依照法令的规定去报了户口,成为大夫明的奴隶。我嫁给在隐官服役的解为妻,但没有告诉他我逃跑的事。情况和[上“艹”下“所”]说的相同。”解说:“符在明家有户口。我认为她没有什么特殊之处,不知她从前曾逃跑过,而怀疑她是明的奴婢,其他情节与符所说相同。”
诘问解:“虽然符在明家有户籍,而实际上是一个逃亡的人。法律规定:‘娶亡人为妻,黥以为城旦,弗知,非有减也’。你虽然不知道,仍应该按照娶逃亡者为妻论处。你有什么可以辩解的?”解答道:“我有罪,没有什么可说的。”明的供词和符、解相同。
验问:解回答“我以前曾受过黥劓刑罚”。对于其他问题的陈述,和前面的供词相同。
吏议定:符在明的住所有户籍。明将符嫁为解妻。解不知她是一个逃亡的人,因而不应该论罪。或者按另一意见处理:符虽然谎报上户籍,实际上是一名逃亡者。虽然解不知道这件事,仍应该按娶逃亡者为妻论罪,斩左趾为城旦。
廷尉断决:按娶逃亡者为妻论处。法律有明文规定,不应当报请审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