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阳郡郡守巡行新郡县录囚文书。
(汉高祖]六年(公元前201)七月乙酉(初二),新郪县令信爰书:求盗甲报告:甲随从狱史武外出巡查盗贼。武于六月壬午(二十九日)出巡公梁亭,至今未归,不知去向,寻找没结果。公梁亭校长丙怀疑是求盗甲杀害的。没有逮捕证,就将甲关押起来,也不审问。
七月甲辰(二十一日),淮阳郡郡守偃举劾。新郪县狱史武出巡盗贼至今未返回,有迹象表明,他可能已被人杀害,告发到县狱已有二十天左右,倘未审讯。县廷未经查巡追究,就认定告发人求盗甲为嫌疑犯,没有下拘捕证,就将其关押在狱中。此案疑有奸诈。应追捕杀人凶手,查明其中的奸诈,对于故纵而不逮捕贼人者,务必彻底查清,以法论处。
经复审得知:狱史武外出时与髳长苍……苍供认:从前曾是新郪县令信的舍人。信曾告诉苍,武不是好人,将他杀死。苍就和求盗大夫布、舍人簪袅余共同将武杀死在校长丙的管区内。丙和发弩士卒赘将苍抓获。苍供认是根据县令信的吩咐而杀的。校长丙随即将苍释放。其他情节与劾书所说相同。
信供认:五月中天旱无雨,便命令百姓举行求雨祭祀。由武负责主持城中的祭祀活动。信外出巡视各乡,并指使舍人小簪袅[“辶”内“部”在半部分]看家。武却派遣信的小舍人[“辶”内“部”在半部分]参加求雨祭祀的舞蹈。信回来后很不高兴,并为此而质问武。武见信时坐而不跪,答问很不和善。信很愤怒,握剑大骂,向武逼进。武走开了。过了十几日,信的舍人莱告诉信:武要向丞相、太守告发信。信害怕告发,即与苍合谋,令杀害武。因此不深入追究求盗甲与此相关的案情。信交代的其他情节与苍所说相同。
丙、赘供认:二人均以预防盗贼为职责。苍将其杀害武的事诉了丙。丙和赘共同将苍逮捕。苍说是为了信而杀害的。事实确是如此,即把苍放了。这是犯罪。其他情节与苍所说相同。
诘问丙、赘、信:信作为长吏,高居一县之上,自恃位高权重,不依法治事,以至于命令苍杀害武。丙、赘二人的职责就是预防盗贼。但抓获杀人犯苍后,又把他放了。苍说是为县令信而杀,难道信可以随意杀人,就将苍释放了?你们对这些作为有何辩解?丙等均承认是犯罪行为,无可辩解。
[“辶”内“部”在半部分]的交代与信的口供相同。求盗布已死亡,另一参与杀人者余在逃,尚未抓获。
验问:苍、信、丙、赘是否都是关内侯?信是侯爵之子,居住雒阳杨里,原为右庶长,因坚守荥阳有功,赐爵为广武君,秩六百石;苍,爵壮平君,居住新郪县都隐里;赘,爵威昌君,居住故市里;丙,五大夫,(居住]广德里。都是原来楚国爵位,可与汉时的士相比,并非诸侯子。布、余,以及其他当坐罪者,县廷已经断决。其他问题见状辞。
审定:苍故意杀人,信主谋,丙、赘抓获苍后,又将其释放,一切经审讯属实。兹禀告如下:新郪县县令信、髳长苍共武。校长丙、赘捕获苍后,又将其释放。爵皆大庶长。
《律》:“贼杀人,弃市。”按此条律文判处苍的罪。
《律》:“谋贼杀人,与贼同法。”按此条律文判处信的罪。
《律》:”纵囚与同罪。”按此条律文判处丙、赞二人的罪。
判决:信、苍、丙、赘等皆判处弃市刑。拘押监狱。
新郪县令甲、县丞乙,狱史丙审理。呈上本案有关文书五件,请断决批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