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前,鲁国的法律规定:“盗一钱到二十,罚金一两;过二十到百,罚金二两;过百到二百,为白徒;过二百到千,完为倡。”又曰:“诸以县官事诧其上者,以白徒罪论之。有白徒罪二者,加其罪一等。”白徒者,当今隶臣妾;倡,当城旦。
今有一名佐丁偷盗粟一斗,价值三钱。柳下季为鲁国国君审理此案:论处丁完为倡,奏明国君。国君说: “法律规定:‘盗一钱到二十钱;罚金一两’。现今佐丁偷了一斗粟,值三个钱,就判处完为倡,不太重了吗?”柳下季答道:“丁刚被逮捕来时,头戴鹬冠。我见他的履历表上写道,‘能治礼’。身穿儒。而儒者应具有君子的节操,礼是君子的学问。盗窃者都是天生的小人秉性。丁生就小人的品质,却冒充有君子的节操,又装着通晓君子的学问。并将其写在履历表上欺骗上级。所以,他犯了两次应处白徒的刑罚,据此而对他判处‘完为倡’。”主称赞道:“判决很正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