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县县丞[上“喜”下“心”]呈请审议断决。十二月壬申日,大夫[上“艹”下“所”]送来一符的女子,告她逃亡。女子符说:“我是逃跑,并谎称自己户籍,依照法令的规定去报了户口,成为大夫明的奴隶。我嫁给在隐官服役的解为妻,但没有告诉他我逃跑的事。情况和[上“艹”下“所”]说的相同。”解说:“符在明家有户口。我认为她没有什么特殊之处,不知她从前曾逃跑过,而怀疑她是明的奴婢,其他情节与符所说相同。”
诘问解:“虽然符在明家有户籍,而实际上是一个逃亡的人。法律规定:‘娶亡人为妻,黥以为城旦,弗知,非有减也’。你虽然不知道,仍应该按照娶逃亡者为妻论处。你有什么可以辩解的?”解答道:“我有罪,没有什么可说的。”明的供词和符、解相同。
验问:解回答“我以前曾受过黥劓刑罚”。对于其他问题的陈述,和前面的供词相同。
吏议定:符在明的住所有户籍。明将符嫁为解妻。解不知她是一个逃亡的人,因而不应该论罪。或者按另一意见处理:符虽然谎报上户籍,实际上是一名逃亡者。虽然解不知道这件事,仍应该按娶逃亡者为妻论罪,斩左趾为城旦。
廷尉断决:按娶逃亡者为妻论处。法律有明文规定,不应当报请审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