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汉高祖)十年(公元前197年)七月二十四日,江陵县县令余,丞骜呈请审议断决。五月庚戌日,校长池呈报:“‘士伍军向池告发,他的奴隶武逃亡了,现在池管辖的亭西,向西走了。’根据告发,池与求盗视一同去逮捕武。武拒捕,拿剑刺伤视,视也用剑刺伤武。”现在武陈述道:“我曾经是军的奴隶,楚时就逃离他。汉时,我申报户籍为民,不再是军的奴隶。视逮捕我时,我是和他对打,用剑刺伤了他。其他情形,和池所说相同。”视说道:“根据军的告发,我随同校长池去追捕武。武拒捕用剑对抗刺伤我。我怕不能取胜,也就用剑刺伤武,并将他抓获。其他情节,和武所说相同。”军说:“武以前是我的奴隶,楚时逃走了。在校长池管辖的亭部西面见到了武,我认
为他仍是我的奴隶,随即向校长池告发,说武是我的奴隶,他逃跑了。我控告的不真实。其他情况和池、武二人所说相同。”
诘问武:“虽然不应当再将你看做是军的奴隶,但视根据军的控告逮捕你时,你应服从视,而后再和官吏说明自己不再是奴隶。你与他对打,并用剑刺伤他。这是故意伤人。你有什么可辩解的?”武回答:“我自认为不是军的奴隶,没有犯罪。视要逮捕我,我很气愤,就用剑刺伤他,是故意伤害人,接受审判官的断决,无可辩解。”诘问视:“武并没有犯罪,你要逮捕他,并用剑刺伤他。这如何解释?”视答道:“军控告是逃亡奴隶,奴隶逃亡罪当拘捕。我是根据军的控告去逮捕武。武反抗,拒捕,并刺伤我。我恐不能制服他,便以剑刺伤了他。没有雕别的可说。”
验问:武是士伍,年三十七岁。经验证,所供属实。
审定:被告武不应当再做军的奴隶。军以亡向校长池告发,根据控告,池带领求盗视去逮捕武。武拒捕,用剑击伤视,视回击,用剑刺伤,并逮捕武。一切经审讯属实。武和视应判何罪,请审议断决。
狱[史]如廥签发
审判官意见:武黥为城旦,视免罪。
廷尉批复:武应当黥为城旦,视免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