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张家山汉简•奏谳书》(十一)
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。大夫犬有私马一匹,但无马传。他出谋使大夫武潜入上造熊的房内,盗取其马传。犬自己没有动手,也是由武改写偷来的马传。应该如何定罪?
廷尉批复:犬与武共同伪造文书。
《张家山汉简•奏谳书》(十二)
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。邮人官大夫内负责传送的文书。延误八日送到。于是擅自更改檄书上的日期,以逃避滞留文书的处罚。应该如何定罪?
廷尉批复:内应当以伪造公文论处。
《张家山汉简•奏谳书》(十三)
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:士吏贤负责看守大夫[左“羊”右“兆”]。[左“羊”右“兆”]因擅自抄录公文而被拘系,押送途中逃亡,狱史命令贤缉捕,而未抓获。于是把[左“羊”右“兆”]的母亲嬐拘押亭中。收受贿赂小猪和酒,值九十钱,而后将其释放。应该判何罪?
廷尉批复:贤应当罚金四两。
《张家山汉简•奏谳书》(十四)
(汉高祖)八年(公元前199年)十月己未日,安陆县丞忠劾狱史平隐匿无户籍男子种一月。平供认:“实有此事,知道种户籍而隐藏他,有罪。”所供其他情节和劾状同。种的供词的相同。
判定:平知道种没有户籍而隐匿在家中,情节属实。断处:平当耐为隶臣,禁锢,不许赐赏其爵位和以爵抵罪。《令》规“诸无名数者,皆令自占书名数,令到县道官,盈卅日,不占书名数,皆耐为隶臣妾,锢,勿令以爵赏、免。舍匿者与同按此令判处平刑罚。南郡守强、守丞吉、卒史建、舍审理。
《汉高祖)八年(公元前199年)四月初二日,南郡守强敢言之。呈上此案有关文书七件请审阅。种的罪行县廷已处决;敢言之。